3)第373章 开庭:张伟完美发挥_网购买到假货,反手加购一百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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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之规定,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现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提起公诉。”

  “诉讼请求如下:”

  “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洪涛构成寻衅滋事罪…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”

  “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雨楠构成寻衅滋事罪…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两千元。”

  在本次寻衅滋事案中,周洪涛是最初提出想法的人,并且也是主要的主导者和参与者,毫无疑问他是主犯,承担的罪责更大。

  至于周雨楠,更多的是被周洪涛所说服并参与其中。

  本来吧,她是有机会不必上升到刑事层面,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,跟其他人一样,只是作为参与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就行。

  可这大姐也不知道咋想的,偏偏在第一天下午的时候,特地喊了三个人来帮忙,加入到寻衅滋事的队伍当中。

  这下可倒好,摇身一变从参与者变成了组织者。

  自然也就被一同起诉。

  不过跟周洪涛比起来,周雨楠的情形要轻微一些,所以公诉人诉讼请求当中,她的刑期只有三年。

  而周洪涛则是五年。

  其实这个案子里,公诉人在确定刑期建议的时候,是有点从轻发落的意思。

  按照刑法规定,周洪涛的情形量刑起点就是五年。

  除此之外,在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当中,还明确规定了几种加重情节。

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、伤害后果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
  比如: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,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;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,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。

  又比如:每增加一人轻微伤,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;每增加一人轻伤,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。

  等等。

  在本案当中,周洪涛共纠集多人进行了四次寻衅滋事,其中前三次就已经满足了刑法中的“多次”,在这个基础上多了一次,而且还是纠集他人进行的,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。

  而且还导致车祸受害者,也就是从雅阁轿车上下来的乘客轻伤,也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。

  最多能加两年。

  也就是说在诉讼请求里就算是给周洪涛砸个七年,那都是有法可依的。

  在法律概念中,应当是必须的意思,而可以,就是做不做都可以,这样也行,那样也行。

  沈天赐在确定量刑建议的时候,便没有把这些加重情节考虑进去。

  毕竟这事儿你要是真的上纲上线的去较真的话,其实真的算不上有多么的恶劣。

  而且所谓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说白了其实有很大的意外成分。

  沈天赐又不是冰冷的执法机器,自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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